中鐵十一局六公司I漢江重工一、為何總包單位需警惕“實際施工人”風險?
1.合同無效風險擴大責任
若下游分包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即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總包與分包合同自始無效,但工程款仍需支付,且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2.突破合同相對性沖擊資金鏈
實際施工人可直接起訴發包人,發包人將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擔責,導致總包工程款被截留。
3.掛靠連帶責任對借用資質的掛靠人,總包可能就工程質量、工傷賠償、拖欠貨款等承擔連帶責任。
二、識別實際施工人的“三把標尺”
1.資金投入--銀行轉賬記錄,獨立支付勞務工資、材料款。
2.管理控制--獨立組建項目部、決定施工方案、調配人員機械。
3.風險承擔--承擔材料漲價、工期延誤損失。
三、常見的實際施工人認定情形
(一)勞務分包主體:僅提供勞務≠實際施工
勞務班組僅可依據勞務合同向直接雇主主張權利,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
(二)內部承包關系(名為“內部”,實為“掛靠”)
認定的關鍵要素:?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社保、工資記錄)
?資金是否獨立?風險是否自負(三)借貸關系:資金出借≠施工參與
區分要點:?實際施工人:獲取工程款為目的,參與施工管理;
?出借人:獲取利息為目的,不參與施工。
(四)表見代理:代理行為≠獨立施工
若施工主體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承擔風險,應認定為實際施工人而非代理人。
(五)施工人vs實際施工人:有效合同vs無效合同
四、總包最易踩坑的“灰色地帶”
1.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
?合法內部承包要件:?總包員工任項目經理(社保+工資證明)
?資金由總包統一收支?總包實際控制技術、質量、安全
?掛靠鐵證:分包商自籌資金、私設賬戶、獨立核算。
2.勞務分包的“越界”風險
合法勞務分包:僅提供勞動力,不負責主材、機械、管理。
越界即違法:若勞務班組自帶大型設備、采購主材、獨立施工,可能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問題本質是管理缺位的鏡像。總包單位須建立“資金-人員-技術”三位一體的管控體系,通過標準化流程杜絕掛靠與轉包,方能在糾紛中掌握主動權。工程合規管理的成本,遠低于訴訟引發的連鎖風險。
供 稿
| 法律合規部 投 稿
| tougaoyouxiang11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