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公局隧道公司為進一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警示教育,結合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學習教育,特推送全國各地國有企業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和政策法規,以案為鑒、釋紀說法,引導公司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不斷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營造“崇廉、倡廉、敬廉、守廉”良好氛圍。
《以案說紀系列》第一篇
以案說紀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 貪污 受賄
【案例】 某城建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湯某利用職務便利及形成的影響,為相關工程方在承攬工程、工程回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財物1905萬余元,孳息50萬元;長期在自己管轄的領域進行經營活動,以其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名義注冊多家公司,并通過“影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資質,違規承攬該城建集團或其關聯公司工程項目,實際獲利5388萬余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安排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進入其實際掌控的民營公司工作,由該城建集團承擔工資、繳納社保等相關費用174萬余元。湯某同時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021年12月,湯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六十五萬元。
【紀法相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財物、客戶資產等;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國家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向國家工作人員、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在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以及工程建設、資產處置、出版發行、招標投標等活動中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謀取私利;
(六)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拒不糾正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結語】 “靠企吃企”問題一直是國有企業存在的頑疾,表現為設租尋租、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影子公司”等多種方式,近年來查處的案例反映出國企領域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全體黨員干部要認真學習黨紀以及國有企業法規,緊盯“靠企吃企”老問題,準確把握“靠企吃企”新表現,在不斷加強自身廉潔從業建設的同時,加大監督力度,聚焦“關鍵少數”、重點崗位、關鍵環節,精準發現問題苗頭及線索,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堅決鏟除腐敗的土壤和條件,讓腐敗斷絕生機,自取滅亡。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