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設有限公司143期普法微課堂為進一步提升公司全員依法合規意識
強化普法針對性和實效性
公司開設“法治海威”專欄
聚焦企業生產經營所面臨的合規風險
宣傳新法新規 普及法律知識
夯實法治能力 展現建設成果
營造依法治企、合規經營的良好氛圍
以期提供工作借鑒和參考
本期為第一百四十四期:
施工窩工停工計算及索賠要點匯總
Part.1停窩工的發生原因(一)開工遲延 開工遲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標文件約定的暫定開工日期開工。開工遲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因征地拆遷、土地出讓、三通一平等原因現場不具備開工條件,發包人的規劃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未審批,第三人阻撓開工等。
(二)中間停工 中間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項目開工后停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不履行協作義務導致停工經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等因素
施工中遭遇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破壞性地震、特大洪水、強臺風等嚴重自然災害,極端異常氣候(如持續暴雨、暴雪),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戰爭、暴亂等社會異常事件,以及政府因公共安全等緊急下達的停工令,均具有突發性、不可避免性,往往迫使工程全面或部分中止,人員設備閑置,造成停工窩工損失,且超出承建方合理控制范圍。
Part.2停窩工的發生原因(一)開工遲延 開工遲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項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標文件約定的暫定開工日期開工。開工遲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因征地拆遷、土地出讓、三通一平等原因現場不具備開工條件,發包人的規劃設計變更,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劃未審批,第三人阻撓開工等。
(二)中間停工 中間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項目開工后停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的,發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不履行協作義務導致停工經催告仍不履行的。
(三)不可抗力等因素
施工中遭遇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破壞性地震、特大洪水、強臺風等嚴重自然災害,極端異常氣候(如持續暴雨、暴雪),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戰爭、暴亂等社會異常事件,以及政府因公共安全等緊急下達的停工令,均具有突發性、不可避免性,往往迫使工程全面或部分中止,人員設備閑置,造成停工窩工損失,且超出承建方合理控制范圍。
Part.3實務判例■案例1:趙某與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村民委員會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228號】
裁判要旨:關于二審判決認定趙某停窩工損失問題。趙某對其主張的停窩工情形發生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提出索賠申請并無異議,而趙某所提供的四份報告雖提到工人人數和窩工現象,但僅依據報告內容無法確定停窩工天數、窩工人數、機械停滯等各項損失,二審判決認定趙某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發生的停窩工損失數額,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認定并無不當。
■案例2:A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71號】
裁判要旨:關于窩工及損失賠償問題。A公司認為橫店公司并未證明有窩工事實,B公司也沒有提出工期索賠,一審根據工作聯系單等即認定窩工事實發生并計算窩工損失,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B公司主張窩工損失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B公司未按照施工協議約定的索賠程序提出窩工損失賠償。對此,B公司并無異議。按照本案窩工索賠的要求,發生索賠事件后,承包方必須于28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索賠意向,并于其后依約提交索賠理由和證據,發包方工程師要求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時,承包人還需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本院認為,窩工索賠的時間限制和相關要求是窩工索賠事實能夠被準確確認的前提,也是判斷合同當事人處理實際施工問題真實意思表示的依據,對控制施工成本和進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義,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程序性限制。因為施工是一個持續性履行行為,其中包含眾多和復雜的民事行為,而每一個行為均有相對獨立的意義,從整體上又是雙方履行施工合同相互協作義務的一部分。第二,本案施工協議雖沒有約定未按索賠程序提出索賠即視為放棄索賠,但B公司于訴訟中提出索賠,其主張的窩工事實難以確認。本案中,B公司對其主張的窩工損失,雖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動因A公司原因導致拖延的事實,如開工時間問題、材料認價問題等,但這些問題均可以通過施工配合、調整予以解決,確有窩工及損失的,才能認定構成窩工索賠的事實。據此,上述事實均不足以證明窩工損失發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況并必然發生窩工損失,窩工損失作為補償性損失,施工方須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案例3:A工程有限公司與B交通開發有限公司、C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56號】
裁判要旨:關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停窩工損失問題。經查,對此部分損失,A公司亦自認,其并未依據合同約定提出過索賠,因此,在A公司未依據合同通用條款第53條約定履行索賠程序的情況下,根據該條的進一步約定,A公司無權獲得該部分訴請款項的賠償,而其在本案中主張由法院酌定B公司賠償該停窩工損失400萬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來 源 | 指導性案例公眾號
責 編 | 李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