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起重機租賃合同
承租單位(甲方):
出租單位(乙方):
簽約地點:簽約時間:年月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安全并有效使用租賃設備,經雙方協調后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提供高度為40米(有效高度)的QTZ40塔機一臺。甲方承建:新莊同意使用湖濱住宅項目。.
第二條:安裝相應的承托墻,甲方按說明書或乙方書面材料要求,將附墻拉桿預埋件埋入,并焊接承托墻耳板座(耳板座由乙方提供),甲方提前一周書面通知乙方安裝扶壁和塔吊預吊。
第三條:租賃期自機械安裝完畢經法定單位驗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至項目部報停之日止。乙方辦理租賃時,應向甲方提交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合格證。
第四條: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月租金9000元/臺(8500元/臺),塔吊操作工1人,2004年10月16日與2臺塔吊操作工簽訂聯合配套。
2、人工工資1500元/月(1500元/月)(操作工24小時值班)。操作不當造成停機,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3、安裝調試完成后,自檢檢驗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每個月交1個月的租金塔吊租賃合同,預留1個月的租金和經營者的工資,拆遷后一次付清。
第五條 進出境費用承擔:1600.05萬元/臺,包括安裝、拆卸、運輸、汽車吊、預埋件等。負責任的。安裝調試完畢后,甲方支付乙方進出場費八千元。余款將在拆除后支付。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租賃設備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和租賃物品性質使用,指揮人員持證上崗。
2、每半個月安排半天時間,由機器操作員或乙方派出的維修人員按說明對租賃機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3、如機械設備出現故障需要維修,經營者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派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4、租金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塔吊租賃合同,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使用該設備。

5、甲方在設計塔吊基礎位置時,應考慮安裝、拆卸的方便性。如無法安裝或拆卸有困難,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安排持有上崗證的操作人員上崗,并讓操作人員熟悉租賃設備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規程。
2、負責提供安全可靠、性能良好的機械設備及配套工具。
3、乙方應不定期派人對租賃設備進行維修保養(三天前通知甲方)。
4、隨機提供租賃設備和使用說明書一份(租賃設備離場有權隨機收回)。
5、乙方接到運營商報修通知后,應及時派人上門報修。
第七條:違約金條款:機器拆除后,甲方必須支付全部尾款(包括拆除費),不得拖欠,否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違約金。計算方法為:每天欠費,繳納欠款的1%。并有權在實際提款日期前繼續收取租金。
第八條:正式停工時間以甲方通知乙方拆除日期為準。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與租賃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事項:
1、春節停工時間以實際停工時間為準。
2、保養時間,一般每次保養時間不超過五個小時,超過則甲方扣除本次。月累計或期末累計,如大修超過24小時,甲方扣除2倍加班費及人工費。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補充條款: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塔吊租賃合同?汽車起重機租賃合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派出的機械操作人員憑有效證件上崗、上機。嚴禁違規操作或交由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因乙方操作人員原因造成的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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