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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使在施工或設備維修過程中,現場需起吊設備進行吊裝作業,消除/避免因缺乏必要的安全設施或人員缺乏資質而可能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從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火災、爆炸、環境影響以及企業經營中斷。
2范圍:
除日常使用外的所有工程項目和設備維修保養過程中的吊裝作業(起重量大于1噸)。
3職責
3.1吊裝負責人
3.1.1要十分清吊裝設施的重量和工作范圍,對吊裝現場進行確認,識別和評估現場的潛在風險,確定安全的吊裝方案。
3.3吊裝作業負責人
3.3.1主持與相關專業人員審查“吊裝方案”,檢查該吊裝工作已符合本程序后,獲得批準“吊裝作業許可證”,同時現場監督吊裝作業二手吊車,確保吊裝作業安全進行。
3.4吊裝作業人員和監護人
3.4.1所有從事吊裝作業的人員必須具有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特種崗位上崗證。
4程序
4.1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4.1.1吊裝重量大于1噸的物體的吊裝作業,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
4.1.2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
4.1.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1.4吊裝作業中,應避免夜間作業,確實需夜間作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吊裝安全管理規定,應停止作業。
4.1.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高處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4.1.6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7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4.1.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生產支持部、技術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1.9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1.10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吊車出租,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1.11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4.1.12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程序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1.13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裝安全管理規定,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1.14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15在吊裝作業中,嚴格執行十不吊。
5附錄
《吊裝作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