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4日17時20分許,在東莞市沙田鎮福祿沙村石塘尾小組工地東引橋左幅33號的蓋梁平臺,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單位概況
(一)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在東莞市沙田鎮福祿沙村石塘尾小組工地上建東引橋。
(二)聞昭的施工隊(施工隊由聞昭、侯清清、侯勇和朱育輝四人組成)。朱育輝是該施工隊的吊車司機,該施工隊的吊車的合格證編號是CC20100179。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8月23日,因受臺風天氣的影響,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經理張文漢,在位于東莞市沙田鎮福祿沙村石塘尾小組工地上檢查時,發現工地東引橋左幅33號的蓋梁平臺松動,存在重大隱患。張文漢于是將情況匯報給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便派業務經理何棟去找人將東引橋左幅33號的蓋梁平臺拆除。何棟便找來聞昭,并且達成口頭協議,由聞昭承接該工地東引橋左幅33號的蓋梁平臺的拆除作業。聞昭承接后,聘請了吊車司機朱育輝和兩名散工侯清清、侯勇。工程內容: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款20000元人民幣給聞昭,聞昭就負責將東引橋左幅33號的蓋梁平臺拆除并將拆下來的材料運走,吊機及吊機司機等人員由聞昭聘請。于2017年8月24日17時20分許,站在平臺上的指揮員聞昭用對講機叫吊車司機朱育輝起吊,朱育輝便用對講機問聞昭吊車事故案例,是否確定可以起吊第二根工字鋼,聞昭便回答朱育輝說可以。朱育輝就起吊第二根工字鋼,那工字鋼卻突然呈現不規則擺動,直接擺向正在指揮的聞昭,聞昭因躲避不及吊車事故案例,就被工字鋼撞擊到頭部,聞昭的頭盔都被撞飛,聞昭大叫一聲后就倒在平臺上。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80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指揮手聞昭作業違章,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站在危險區域內指揮吊車公司,斜吊的角鋼吊運過程中出現大幅度擺動擊中指揮手,從而發生了起重傷害事故。
廣告同花版 2021免費版炒股軟件,精確炒股系統,實時行情解析,個股指標走勢^^,準確捕捉市場動態,3分鐘高效選股,操作簡單...
2、間接原因
聞昭本人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不足,安全防范意識淡薄,沒有熟悉安全操作規程,聞昭雖然按規定佩戴安全帽,但當時距離工字鋼1米左右。另外,作為起重作業的指揮手聞昭未經過指揮作業信號的培訓,不具有擔任該項工作的資質,不具備判斷距離、高空和凈空的能力,違反《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第一部分 總則》(GB6067.1-2015)的相關規定,冒險進入危險場所,站在危險區域內指揮吊運作業。當吊起的工字鋼突然呈現不規則擺動,直接擺向正在指揮的聞昭時,因其躲避不及,就被工字鋼撞擊到頭部。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8.24”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的責任認定
1、死者聞昭:作為本次拆除作業的承包者和指揮員,安全意識淡薄,在未沒有熟悉安全操作規程下指揮吊機,雖然事發時有按規定佩戴安全帽,但沒有撤離到安全距離,屬違規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責任。
2、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將拆除作業發包給聞昭施工隊,且當時廣東省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經理張文漢在現場監工,統一發放勞保用品給施工隊,對施工隊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積極配合救援工作,積極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吊車,在事故發生后的三天內撫恤好死者家屬,并且對死者家屬作出了補償。
六、事故責任人和相關單位的處理建議
聞昭作為本次拆除作業的承包者和指揮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其責任。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責任,如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等責任,建議當事各方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