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我國能源資源稟賦,海上風電作為清潔能源領域的重要產業迅速發展,而海上風電保險較產業發展相對滯后,這客觀上需要根據我國海上風電保險服務實際情況,探討完善我國海上風電保險機制,從而構建優質高效的海上風電保險服務格局。
海上風電產業發展成績斐然
海上風電是可再生能源體系中極具發展動能的一項產業。根據全球風能理事會統計,隨著海上風電技術的發展,截至2021年末,全球海上風電裝機總量已達57.2GW,10年間增長約13倍,并保持不斷上升的勢頭。在我國發展海洋經濟的進程中,海上風電取得的成績極為突出。2021年中國新增裝機容量達到16.9GW,約占全球新增裝機總額的80%,三年“搶裝潮”使中國海上風電裝機總量從2018年末的4.5GW增加到27.7GW,超越英國躍居世界第一。在“雙碳”目標下,我國各個省市陸續出臺“十四五”海上風電發展戰略規劃,廣東、山東、浙江和上海等地明確了地方補貼政策,海上風電并網量將持續提高(見圖)。
我國海上風電保險服務存在的痛點
當前我國海上風電保險服務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痛點。
(一)海上風電保險與產業發展不匹配
在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下,新能源領域一些關鍵的核心技術取得突破,海上風電裝機總量和技術已處于全球領先水平。目前,我國海上風電項目不斷向大型化發展,單個風機容量超過10兆瓦,單個風場裝機規模突破百萬千瓦,使單一海域的風險累積程度不斷攀升;漂浮式風機、浮筒式風機、柔性直流等新技術的應用也給海上風電保險安排帶來了新的挑戰。然而,海上風電保險相對于產業發展處在滯后狀態,國內海上風電保險市場高度集中,導致市場信息不對稱,保險費率、免賠、條款等關鍵條件既難于標準化,又缺乏個性化和靈活性,與中國海上風電建設和發展存在脫節的情況;參與海上風電保險的各主體涉海上風電數據未形成共享機制,不利于我國海上風電保險技術的進一步發展。
(二)國內保險公司承保能力釋放不充分
根據筆者經驗,國內保險公司的法定承保能力總量充足但集中度過高。我國《保險法》中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產加公積金總和的10%。其實,由于海上風電項目數量多且風險集中,各保險公司為單個項目預留的承保能力是較低的,頭部保險公司自留額僅為3億至6億元左右。市場份額方面,國內海上風電保險市場集中度較高,頭部保險公司約占70%的市場份額,而大部分保險公司缺少海上風電項目的承保經驗,參與度較低。此外,電力企業招標采購對保險公司資質條件的要求限制了大部分中小保險公司的入圍,使海上風電保險市場競爭不充分。
(三)對國際再保市場依賴程度高
國內保險公司由于承保能力釋放不足無法覆蓋全部風險敞口,在我國保險行業的高水平對外開放下,大量風險通過再保險在全球范圍分散。然而,近年來國際海上風電場事故頻發,國際再保人對海上風電項目越來越謹慎,國內市場的價格競爭使費率無法滿足國際再保人的風險評估。直保還嚴重受到再保險公司的后端制約,如海上風電安裝平臺保單中,再保人要求觸發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制裁限制與除外責任)條款時,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海上風電風險管理機制落后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區域應急力量建設。保險的最終目的正是通過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進而防災減損,在安全保障領域具有獨特的優勢。歐洲采用海事檢驗制度對施工過程進行風險管理。在我國,海事檢驗由于業主意愿或信息涉密等原因無法全面推廣,保險人的風險查勘和培訓僅作為保單的一種增值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輔助作用。在風險防范方面,尚未形成標準化風險防范體系,風險預警、識別、管控能力不足,短時間內難以對風險進行高效的應急處置。
開展海上風電保險機制探索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到要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保險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賦能綠色產業發展大有可為,筆者認為應從我國海上風電保險發展實際出發,進行保險服務機制探索,進一步提升海上風電保險發展水平和服務能力。
(一)推動“共保體”機制
目前,中國核保險共同體已為我國全部核電機組提供保險保障。應參考核共體的成功經驗,由多方主體共同參與成立海上風電共保體,并從以下三個方面完善海上風電保險機制。
一是優化運行機制方面,可以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整合電力企業和保險機構的涉海上風電數據和信息,動態掌握全國市場情況;基于地區風險的差異化,研究形成行業費率指引,避免各大電力企業招標采購中出現惡性競爭、低價中標、棄標等問題。此外,還應加大力度落實海上風電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用制度化的手段為重大風險做好長期的資金準備。
二是優化承保能力方面,共保體可以增加參與主體數量,充分釋放國內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優化直保供給側結構。國內保險公司和經紀公司通過整合渠道資源,可以增強在再保市場的議價能力;相關部門也應研究推動增加國內再保險公司主體數量,提高保險市場巨災風險的處理能力,優化再保險供給側結構。
三是優化風險管理方面,業主單位應聯合氣象、地質部門加強海上風電風險區劃研究,提高風險預判,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和程度。保險公司應聘請海事檢驗人發揮其國內監理人的補充作用,充分借用專業性第三方機構的風險管理經驗。我國相關保險主體應積極參與全球海上風電產業風險管理和保險條款的標準設計,逐漸掌握話語權和定價權,讓保險成為海上風電國際產業互動的重要橋梁。
(二)探索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巨災風險一般通過超賠再保險進行分散,借鑒巨災保險的相關機制,未來若海上風電成為某地主要電力來源,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特點,主導開展區域電力項目巨災保險機制探索,將保費攤入電價補貼或直接進行財政補貼,完善巨災風險保障,為電力保供排除后顧之憂。
在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指導下,海上風電將持續助力我國經濟社會綠色化、低碳化發展。而海上風電保險恰逢其時,各方主體應形成合力探索優化海上風電保險機制,保障海上風電產業平穩健康發展,賦能綠色低碳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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