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物滑落,致人死亡!
近日,紹興市應急管理局公開了紹興地鐵2號線“10·19”物體打擊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10月19日20時28分,位于越城區靈芝街道洋江西路上的紹興市城市軌道交通2號線一期工程(SXGD2-TJSG-01標段)越西路站工地內,南京某鋼結構公司在進行鋼支撐卸貨過程中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吊裝作業組織者兼司索信號工許某某在吊物捆扎不規范的情況下繼續指揮作業,且未進行技術交底擅自離開吊裝作業現場;普工李某某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多次進入履帶起重機作業半徑內作業,受捆扎不規范的吊物打擊,導致事故發生。
▲工程項目位置
事故調查組根據監控視頻、詢問筆錄及現場勘驗等情況,綜合分析事故發生經過如下:
2021年10月19時左右,南京某公司物資調度負責人許某松接到鋼支撐送貨通知,將作業任務布置給信號司索工許某祥和履帶起重機司機李某。許運祥安排普工李某紅、焊工劉某元前往越西路站卸貨。
19時25分,許某祥、李某、李某紅、劉某元到達現場,19時33分,鋼支撐運輸貨車到達主體基坑第40-41軸旁。
19時49分,四人開始鋼支撐吊裝卸貨,許某祥負責司索指揮,李某負責操作履帶起重機,劉某元負責在貨車上進行貨物掛鉤,李某紅負責在地面上進行貨物解鉤。
▲事故現場還原航拍圖
19時53分,中鐵廣州局值班人員劉某來到吊裝區域,確認卸貨位置。19時57分開始同時起吊兩段鋼支撐,未按照規范要求捆扎。
20時14分,許某祥在吊裝作業進行期間離開吊裝區域,吊裝作業仍繼續進行。20時27分,起吊另外兩段鋼支撐時,仍未按照規范要求捆扎。
20時28分,當吊物鋼支撐正在下放時,李某紅進入吊物下方徒手去扶鋼支撐,此時兩段鋼支撐突然錯位,砸中李某紅頭部,李某紅隨即倒地。
事故發生后,劉某元、李某、周某龍三人先后進入基坑,將李某紅抬至混凝土支撐梁上,隨后李某返回履帶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吊機將兩段鋼支撐放至地面。
20時44分,120急救車到達事故現場,經120醫務人員現場檢驗,判定傷者為重物砸傷頭部,引起頭部變形且出血量過大,告知患者已死亡……
▲事故現場車輛位置
現場履帶起重機所吊兩段鋼支撐重量分別為0.37噸、0.74噸,長度分別為1米、2米,直徑均為0.8米。履帶起重機吊臂長37米,作業半徑19.8米。履帶起重機在當時的姿態下吊裝性能為10.5噸,所吊兩段鋼支撐重量合計為1.11噸,履帶起重機性能滿足吊裝需求(見圖7)。本作業為常規起重機械吊裝作業,未列入危大工程范圍。
事發后,事故調查組委托浙江安派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所用履帶起重機及輔助索具進行檢驗,檢驗后得出結論為:在鋼支撐卸車過程中,履帶起重機性能完好,輔助索具滿足使用要求。吊裝過程未見鋼絲繩斷裂和物體掉落等情況。
▲事故現場履帶起重機還原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越城區“10?19”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員工違規組織作業、相關單位安全管理缺位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類別為物體打擊。
這起事故中,李某紅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吊裝作業安全制度,多次進入履帶起重機作業半徑內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責任追究。
許某祥,信號司索工、吊裝作業指揮者。作業組織混亂,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1之規定,未按批準的吊裝作業專項施工方案組織開展吊裝作業,吊物捆扎不規范的情況下仍繼續指揮進行吊裝作業,未停止吊裝作業的情形下擅自離開吊裝現場,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履帶起重機司機李猛,安全意識淡薄,在吊物捆扎不規范、信號司索工不在崗的情況下未停止吊裝作業,違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15和《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16規定,建議市建設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17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