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各地(州、市)新増新能源消納能力,結合當地發展需求,確定各地(州、市)新增保障性并網規模。2021年8月前已通過各地(州、市)競爭優選、依法依規確定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全部納入自治區保障性并網項目范圍,其中光伏項目必須在2021年內全容量建成并網,風電項目必須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網,以滿足我區年度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任務目標需求。
已納入國家、自治區相關建設計劃或實施方案,2020年底前已核準(備案)且在核準(備案)有效期內的存量風電、光伏發電在建項目直接納入區保障性并網項目范圍,相關項目必須在2021年內全容量并網(百里風區十三間房區域已核準風電項目必須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網)。
《通知》稱,嚴禁項目“未批先建““先建先得”,嚴禁圈占、倒賣項目(資源)行為,項目完成核準(備案)手續辦理后未經項目許可部門同意,不得更換項目業主或變更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