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圖紙作假、隱瞞采掘面…… 自貢榮縣一煤礦被罰近200萬元)
7月24日,記者從川南煤監分局獲悉,因存在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重大違法行為,榮縣一煤礦被罰款近200萬元。7月16日至17日,川南煤監分局監察二組對榮縣某煤
礦(正常生產狀態,生產能力15萬噸/年,低瓦斯礦井)開展了重點監察。檢查前,監察人員認真分析煤礦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研究制定了檢查方案,計劃監察時間為兩天。檢查時,分局第三監察組與榮縣應急管理局監管人員組成三個檢查小組,其中兩個小組入井檢查,一個小組檢查地面設施設備及查閱相關資料。7月16日上午,井下兩個檢查小組入井,發現煤礦井下生產布置現狀與煤礦匯報及礦圖反映的情況不符,便于13時30分左右出井,認真核實相關資料,制定了第二次入井核實井下作業現場的工作方案。
7月17日上午,檢查人員再次入井核實違法違規情況?,F場檢查發現該礦存在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重大違法行為:301運輸巷上部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開采“帽子煤”(檢查時,采煤工作面已傾斜向上推進3m),未填繪在礦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圖與通風系統圖上;+450運輸巷掘進工作面(已掘進42m)未填繪在礦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圖與通風系統圖上。同時還發現其他隱患12條。隨即,檢查組依法收集違法證據,制作相關執法文書進行處理。
7月19日煤礦吊車司機述職報告,川南煤監分局針對該案舉行了公開的裁定,該礦管理人員、榮縣應急管理局以及相鄰6處煤礦相關負責人參與。聽取各方意見后,川南煤監分局作出處罰決定并下達執法文書:該礦違反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依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九十六條,《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煤礦吊車司機述職報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吊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吊車公司,對該礦作出了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10日、合計罰款195.8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煤礦罰款185.1萬元、對礦長蔡XX罰款10.73萬元)。
現場其他煤礦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監管人員一致認為,本次行政處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自由裁量得當,既對轄區煤礦企業具有重大警示意義,又彰顯了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