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李小菊記者柴軍虎)男子在工地上正常施工,一旁作業的吊車突然碰到高壓線導致其觸電身亡。男子親屬與工地老板達成協議,賠償各項損失110多萬元。隨后,工地老板將吊車司機、吊車投保的3家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8年8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項雨污分流工程。后來,該建筑公司又將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給了工地老板張某,并自行租用了吊車,雇傭李某等人施工。
2018年9月9日下午,吊車司機在現場操作吊車施工時固安吊車司機吧,不慎碰到了吊車上方的高壓線,致使下方接觸主吊繩的李某觸電身亡。
安監及公安等部門聯合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二手吊車,認定吊車司機缺乏特定工作環境下的實際操作經驗,致使李某觸電身亡,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建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固安吊車司機吧,建議予以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后,李某的親屬與工地老板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賠償李某親屬各項損失合計110多萬元。協議簽訂后,李某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全部處理完畢。
張某按約支付款項后,便將吊車司機、吊車投保交強險的寧波保險公司、吊車投保的巢湖商業保險公司,以及吊車投保人綜合保險的徐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連帶返還賠償款110多萬元。
寧波保險公司和巢湖商業險公司均認為,本次事故認定為工地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兩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吊車公司,李某死亡發生在受雇期間,工地老板張某作為雇主在賠償后,有權向實際侵權的第三人即吊車司機追償。由于吊車司機操作的吊車發生事故時處于吊裝作業狀態,并未處于通行狀態,屬于工地安全事故,不應當由寧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而應當由巢湖商業險公司和吊車投保人徐州保險公司按照保額的比例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的損失為50余萬元。韋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40余萬元,由巢湖保險公司負擔38萬余元,由徐州保險公司負擔2萬余元;工地老板張某和建筑公司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5萬余元。
承辦法官說,雖然工地老板張某支付了賠償款110多萬元,這是張某的自愿行為,不能約束其他賠償義務人,于是法院判令各賠償義務人在自身的責任限額內向工地老板張某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