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是吊車的通知》,要求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是吊車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是吊車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國家發改委發布發布之后,全國多地陸續發布了全新的分時電價政策,各有亮點。以下為近期發布電價新規的省份/地區(Oneneng-club不完全統計)——
9月10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將于10月15日起執行,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進行調整。根據《通知》,本次分時電價政策調整范圍為大工業電價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一般工商業、居民、農業生產等電價用戶的分時電價政策本次不調整;一般工商業電價用戶自2024年起全部執行分時電價,具體價格和峰谷時段另行制定。全年大工業電價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大工業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9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完善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廣西供電區域內大工業用電、專用變壓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業用電,除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執行峰谷分時電價。農業生產用電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或目錄銷售電價。居民生活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粵桂縣域經濟產業合作示范區電力用戶,自行選擇執行廣西峰谷分時電價或粵桂峰谷分時電價。取消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農產品冷鏈物流冷庫低谷時段用電價格政策,改為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高峰時段為10:00—12:00、16:00—22:00,平段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24:00,00:00—7:00。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1:00—12:00、17:00—18:00。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峰谷浮動價格,峰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峰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下浮50%。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峰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月1日,貴州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銷售側試行為期兩年的峰谷分時電價。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執行兩部制電價的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以及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電儲能用電。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峰時段:9:00-12:00、16:00-21:00;平時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8月31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完善現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尖峰電價政策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廣東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實施范圍維持不變,即包括大工業用戶、普通工業專用變壓器用戶。居民用戶可自主選擇是否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下一步視情況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擴大到其他工商業用戶。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 10-12 點、14-19 點;低谷時段為 0-8 點;其余時段為平段。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8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10月1日起開始執行。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峰谷時段,具體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高峰時段:8:00-12:00 18:30-22:30;低谷時段:22:30-6:30;其余時段為平段。平段電價執行區目錄銷售電價;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上浮50%;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基礎下浮50%。根據自治區區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8月26日,安徽發改委再次發布了《關于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和需求響應電價的通知》并公開征求意見。(7月14日曾發布過一版)在將此前的征求意見進行修改后,試行季節性尖峰電價與試行需求響應補償電價的舉措仍然位列其中。根據最新《征求意見稿》中季節性尖峰電價的要求,未來在冬季日最低氣溫≤-5℃或者夏季日最高氣溫≥36℃時,將對全省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工商業電力用戶試行尖峰電價政策,用電價格在當日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都將上浮0.072元,而對具體溫度的適用與否則將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合肥溫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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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看,國家引導要求對電價政策的完善,主要是為了緩解我國電力的供需矛盾,并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我國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相關文章鏈接:發改委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