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范圍內,分布式光伏與分散式風電是主流的兩種分布式新能源開發模式。從戰略上講,分散式風電是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構建新型能源體系的重要拼圖,是我國新能源整體開發思路的有效支撐。從地域上講,在政策導向的影響下,分散式風電建設難度低、建設周期短且可以與其他新能源發電模式靈活結合的優勢使其在我國東中南部地區大放異彩,其發展已經進入從補充性能源向替代性能源轉變的戰略機遇期,前景廣闊。本文從現行法律及政策出發,對分散式風電及其立項要求進行解讀和分析。
一、何為分散式風電?
正如光伏發電項目可分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兩大類,風力發電項目也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實踐中也稱為分布式風電)兩大類。所謂分散式風電,是指所產生電力可自用,也可上網且在配電系統平衡調節的風電項目。[1]與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特點相似,分散式風電也側重于“自發自用”、“就近消納”。
我國確立了集中式發電和分布式發電兩條腿走路的新能源發展戰略,在風光資源豐富的北方地區,布局建立大型集中式風電基地項目,在中東南部地區積極推廣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項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提出,實施“千鄉萬村馭風行動”,大力推進鄉村風電開發。分散式風電不僅是實現我國能源革命的重要路徑,也是實現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工具。
與集中式風電相比,分散式風電體現出輸送距離短、建設規模小、接入電壓低等特點。分散式風電的主要技術標準包括:
如上,分散式風電有比較明確具體的技術標準。符合分散式風電技術標準相當重要,如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可能無法辦理電網接入手續、影響工程驗收[2]等等。
二、全國性分散式風電主要政策梳理
三、分散式風電的審批流程
(一)核準制VS備案制
一般來講,我國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分散式風電項目的核準機關一般是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3]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各地已紛紛簡化分散式風電的審批流程,主要有兩種趨勢:核準承諾制和備案制。所謂核準承諾制[4],是指項目單位在申請分散式風電項目核準時,市能源局不再審查前置要件,審查方式轉變為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諾,市能源局審核通過后,即對項目予以核準。[5]所謂備案制,來源于2022年5月的《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的“推動風電項目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截至目前,張家口市已經落實核準制向備案制的轉變[6]。
綜上,目前大多數地區對分散式風電項目仍然實行核準制(核準承諾制),但可以預見到,隨著新能源產業進入到“平價無補貼”的時代,備案制必將成為主流。
(二)核準條件
雖然國家能源局2017年的《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能源行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能法改(2017)88號)明確:“(七)精簡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前置許可。能源投資項目核準只保留選址意見和用地(用海)預審作為前置條件,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級能源項目核準機關一律不得設置任何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不得發放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路條”性文件。”但鑒于該規范性文件的性質,針對實踐中各地對核準前置性文件的要求,該條并不具有實際指導意義,具體仍應以地方的具體規定為準,部分地區示例如下:
由此可見,除了建設項目用地(用海)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之外,是否納入規劃、方案或項目庫對項目得到核準仍然至關重要,一些地區還會要求提前取得電網企業電力消納意見;除此之外,在四川、內蒙古等地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也是必要性文件。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可行性分析時,應當到當地能源及發改部門詳細了解當地對分散式風電項目的審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