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7時50分左右,河北某機械設備租賃公司一臺QUY650履帶起重機在聊城魯西集團二期己內酰胺項目施工現場吊裝折疊臂設備時發生事故吊車,造成5死4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486萬元。
一、事故發生了
2015年5月5日,魯西工業設備有限公司與河北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機械吊裝作業合同》。開展魯西化工集團有限公司4#氣化項目大型設備吊裝工作。
2015年7月17日19點40分開始使用超起專用副臂(超起半徑14米,主臂78米,專用副臂12米,超起重配重總重270噸),試吊重284.5噸、高48米、內徑6.的環形乙醇分離塔在20.5米范圍內進行了8米,20:20結束嘗試吊裝。
7月18日6時25分左右,履帶起重機超起專用起重臂繼續使用,吊裝了寬19.1米的環形乙醇分離塔。將環乙醇分離塔底部抬高高于管廊(約5米高),上車左轉約160°,將環乙醇分離塔降低至離地1米左右,開始向東走與負載。朝東南方向的臂與履帶的前角約為20°,環形乙醇分離塔東西兩端各有一根牽引繩,分別由三人控制。
7:50左右(履帶起重機的安全監控裝置最后一次顯示過載是在7:49:54;7:52關閉,此時發生了事故),步行管廊東36.@ >6米處,履帶吊臂向東北方向坍塌履帶吊吊裝工作幅度是什么,主臂和專用副臂向北側相鄰工地墜落,履帶吊臂撞到平衡現場一臺QTZ63塔機的臂架上,塔機整體向北傾覆,履帶起重機臂架系統和塔機撞向工地工作面,造成5名土建工人死亡3人受傷,履帶吊司機受輕傷。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違反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履帶起重機不得帶載運行,不得帶載運行,不得超載超載運行;履帶吊從管廊東面36.6米處,路基寬度不符合設計要求,行走方向左側路基坍塌,造成履帶起重機主臂受到側向力,導致起重機主臂斷裂。
(二)間接原因
1.河北某機械設備租賃公司。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不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夠重視,員工安全意識薄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忽視對移動式起重機和員工的管理,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2.魯西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不嚴;違反合同要求組織實施碎石路基施工,未在投入使用前組織實施碎石路基整體驗收的; QUY650履帶起重機未及時整體驗收不妨礙使用碎石路基從事吊裝作業;運行各方協調性差,安全隱患排查不全面,安全監督和安全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3.魯西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不嚴。雖然制定了《己內酰胺高塔設備卸車安全建設方案》,但己內??酰胺二期新建,肟化、重排、硫架建設。周邊環境,以及土木工程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同時明確了操作過程中的碰撞預防和土建人員進入吊裝現場的預防,但履帶式起重機的倒塌是沒有預料到的,而履帶起重機倒塌砸向北側工地的情況也出乎意料;違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大型吊裝活動履帶吊吊裝工作幅度是什么,統一指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指定不明確,職責不明確;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管理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公司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安全管理人員未經過評估。資質是開工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
4.徐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工程機械分公司。焊接質量檢查控制不嚴格,導致履帶起重機主臂根部焊接缺陷,降低履帶起重機的超載能力吊車公司,增加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承擔次要責任。
5.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古官屯鎮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落實“三管三要”(行業管必管安全、企業管必管安全、生產經營管管必管安全)和“黨政負責、一崗兩責”的要求” 不嚴格,他們負責事故的監督。 . 1、古官屯鎮政府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在魯西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魯西實業開展安全經營活動設備有限公司檢查不到位。 2、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未對魯西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未發現涉事履帶起重機從事作業。 3、聊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監局在組織安全檢查和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全面開展魯西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魯西實業轄區安全工作活動設備有限公司監督管理不到位。 4、聊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嚴。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聊城魯西集團“7.18”起重傷人事故為二期施工現場設備吊裝過程中發生的特大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事故。己內酰胺項目。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責任人處理建議-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河北某機械設備租賃公司一臺QUY650履帶起重機的主駕駛李軍,違規超載、超載行駛,如下:
(1)違反QUY650履帶起重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擅自改變履帶起重機的運行條件(吊環乙醇分離塔加上吊具和索具的總重量為約300噸。重量應為300噸,實際超重配重為270噸,7月18日正式吊裝);
(2)違反了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相關要求(此條件下超起重配重應為300噸履帶吊吊裝工作幅度是什么|聊城魯西7.18履帶起重機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摘要,對應最大起重量為304噸;實際超起配重) 270噸,實際吊重300噸),吊環乙醇分離塔行走36.6米;
(3)違反操作規程“十不吊”的要求,超載操作(事故發生后從履帶起重機力矩限制器數據記錄裝置讀取的數據,確認7月17日試吊,7月18日正式吊裝作業期間,履帶起重機一直處于超載狀態,在此狀態下司機李軍繼續違規操作);
(4)違反公司履帶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開車前未仔細檢查安全報警裝置的靈敏度和可靠性。事故主要責任人,建議依法追究司法部門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