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1月20日,原告公司司機在廠區起重機“收支支腿”時,不慎壓傷一名農民工右手,隨后賠償農民工22萬余元。原告為其起重機購買了被告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要求被告在商業保險范圍內賠償損失。被告對商業保險合同無異議,但認為事故發生在廠區。由于車輛同時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因此投保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賠付,差額由商業保險補足。
【不同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超車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事故發生在廠區,也應該是交通事故。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起重機操作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對此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意見認為二手吊車,本案不屬于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通強制保險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強制賠償。” “也就是說,投保強制交通保險的前提是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或者雖然不是交通事故,但是是機動車通過時發生的事故。本案發生在起重機“收支腿”過程中,不屬于交通事故,屬于侵權事故,不屬于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
第二意見認為,本案屬于交通強制保險賠償范圍。起重機是一種特種作業車輛,其工作狀態為正常狀態,行駛狀態為異常狀態。雖然起重機在“收支支腿”過程中并未處于運行狀態,但仍處于運行過程中,事故應納入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
【評論與分析】
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起重機操作事故納入交強險,符合賠償范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責任,保險人按照交通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承擔一定的賠償限額。因此,在機動車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投保強制交通保險進行賠償。由于交通強制保險屬于強制險種,合同的具體條款是固定內容,條款中沒有明確說明“使用”的內涵和外延。此外,雙方并未就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作出專項約定吊車三者險大約多少錢,也未明確規定特種作業車輛需在交通中發生事故后方可作為賠償標準。因此,原告的“承托腿”過程雖然不處于交通狀態,但事故發生時,機動車仍在使用中,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償范圍的規定。
2.將起重機械操作事故納入交通強制保險,符合參保目的。作為特種作業車輛,起重機不同于普通機動車輛。行駛狀態只是偶發狀態,非交通狀態是其運行時的常規狀態。作為一個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的普通機動車車主,他顯然更傾向于讓自己的機動車在正常狀態下得到保障。如果只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無疑會大大降低交強險的效力。此外,中國保監會保監局的函(2008)345號《關于適用交通強制保險條例的復函》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于起重的特種作業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責任事故,可參照本條例的適用。”據推測,由于保險公司接受起重機為保險標的,即表示保險公司將起重機視為普通機動車而非“拖車”等非保險車輛,正確估計了起重機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并且冒險處于默認狀態。
3.將起重機械操作事故納入交通強制保險符合其設立宗旨。交通強制保險具有較強的保障性和公益性,是國家法律法規強制執行的一種特殊保險。既保證了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獲得經濟賠償,又有效地補償了被保險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責任風險。首先,在保障方面吊車,交通強制保險的覆蓋面要更廣。第二,交通強制保險應當平等地保護全體公眾的利益。特種作業車輛和普通機動車均屬于強制交通保險的對象。與操作事故發生時相比,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沒有本質區別,應獲得同等的社會救濟。將交通事故受害者排除在工作崗位之外,也有悖于交通強制保險的公益特性。
4.將起重機械操作事故納入強制性交通保險符合立法本意。從法律解釋的角度看,如果本案采用有限解釋的方式,起重機作業不納入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則會限制交通強制保險的使用范圍,導致趨同。強制交通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價值取向,明顯違反了立法。原意。因此,宜采用字面解釋和擴展解釋的方法吊車三者險大約多少錢吊車三者險大約多少錢|人民法院新聞,將起重機操作事故納入交通強制保險賠償范圍,以更好地讓被保險人和傷者得到及時救濟。
(作者: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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